“爱护公物人人有责,损坏公物必须赔偿”。学校所有财产均属国有资 产,根据“谁使用,谁管理,谁损坏,谁赔偿”的校产管理原则,为明确权利和责任,牢固树立“爱护公物光荣,损坏公物可耻”的思想,形成人人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,特制定本制度。
“爱护公物人人有责,损坏公物必须赔偿”。学校所有财产均属国有资 产,根据“谁使用,谁管理,谁损坏,谁赔偿”的校产管理原则,为明确权利和责任,牢固树立“爱护公物光荣,损坏公物可耻”的思想,形成人人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损失赔偿的范围
1、学校的一切供排水设施、供电设施、通讯设施、消防实施、卫生、体育、娱乐等设施。
2、学校分配到各班级、办公室使用或保管的一切教育、教学、办公、学习、生活用品等。
3、公寓内的门、锁、空调等
二、责任划分
1、物资丢失:个人使用或个人借用的公物,如发生丢失,使用人或借用人为该公物赔偿人。班级包括宿舍使用的物资如发生丢失,由班主任负责查清原因,造成丢失事故者为该公物赔偿人;如查不出造成丢失事故的责任者,则该班级或宿舍全体成员为该公物的赔偿人。
2、物资损坏:一切公物,凡属正常自然老化破损的,不在赔偿范围。凡属使用不当,保管不善,违反操作规程或故意造成物资损坏的,皆按上述物资丢失之规定,划分责任进行赔偿。
三、赔偿办法:分现金赔偿和实物赔偿两种形式。
1、损坏公物后,损坏者应主动及时报告班长,班长再报告总务处,并办理损坏赔偿手续。
2、原则上应在当日一次交清赔偿款。
3、现金赔偿,由总务处确认赔偿金额,交纳赔偿款,开具票据。
4、实物赔偿,按照原物、原样、原位进行赔偿,由损坏者应限期 (一般3日内)负责维修好。
5、无意人为损坏公物,按实际修理费用进行赔偿。
6、故意人为损坏公物,按实际修理费用2倍标准进行赔偿。
四、赔偿标准
1、损坏的物品,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赔偿。
(1)如因年份过长自然损坏的报总务处免费维修
(2)因非正常学习、娱乐造成物品损坏的,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物品损坏的,或未经物资保管人或物资使用人同意,私自动用而造成物资损坏的及故意损坏学校物资的,可在原价的基础上加价赔偿。
总务处